被判3年半!68岁摩的司机两次性侵14岁女学生,家属发声

5 月 20 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2024 年,上中学的侄女李某某被 68 岁摩的司机李某国强奸。2025 年 3 月,该男子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半。

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得知,68 岁摩的司机李某国以开摩的载被害人上下学为契机,接近被害人李某某。他给李某某购买手机、电话手表等,多次邀请被害人到家中。2024 年 5 月至 6 月,被害人在李某家中两次遭其强奸,案发时刚满 14 周岁。判决书显示,第一次被强奸后,李某国威胁不来家中,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被害人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承认强奸罪名,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5 月 20 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律师表示,若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 14 周岁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

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赠送被害女孩手机手表

在家中两次实施强奸

受害人李某某亲属李大仁(化名)告诉记者,李某某案发前跟随奶奶生活,就读于祁东县某中学,家庭生活困难。李大仁曾短暂担任过李某某的监护人。2024 年 6 月 25 日,学校发现李某某长期未到校,打电话给家长。李大仁接到消息后赶到学校,在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反复询问下,李某某未承认与李某国发生关系,随后老师建议亲属带其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某处女膜可见陈旧性裂伤。遂报警处理。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前四次陈述中称被李某国猥亵,直到第五次才陈述与李某国发生性关系。" 一开始她不敢说,怕被家里人骂,说出去不好听 ",李大仁告诉记者,在他的鼓励下,李某某才终于说出被强奸的事情。

李大仁对李某国有印象," 镇上一个开摩的的 ",李大仁告诉记者,李某某家里离中学有一定距离,家里人经常会让她自己坐车去学校。后来,李大仁在李某某的手机里发现了和李某国的聊天记录,从中得知李某国以开摩的载李某某上下学为契机,接近李某某," 他就是打好的算盘 "。两人相熟之后,李某国还给李某某买了一部二手 vivo 手机和一个电话手表,以此拉近关系,他还多次邀请李某某到李某国家里。

判决书显示,2024 年 5 月,在李某国家中,李某某第一次被李某国强奸,案发时李某某刚满 14 周岁(2010 年 2 月生)。6 月,李某国威胁不去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李某某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被害人亲属发博:

孩子心灵的创伤难以愈合

5 月 20 日,受害人亲属李先生发博称,侄女的心理创伤仍在调整恢复中。李先生透露,侄女的人生自出生便被阴霾笼罩,"2018 年,父亲突发疾病离世;而未婚的母亲在她出生数月后远嫁他乡,从此音信全无。早在 2015 年,爷爷也因病离去,奶奶更是饱受重度精神病折磨二十余载,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作为单身的叔叔,我拼尽全力扛起照顾她的重担,靠着国家孤儿待遇政策,才勉强让她的生活有了一丝光亮。然而,噩运再次降临。

摩的司机被判 3 年半

律师解读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国犯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赔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但李某国并未承认强奸罪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认罪,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李某国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称,李某某前四次在侦查机关均陈述未和李某国发生性关系,后四次陈述李某国对其实施强奸系被其亲戚逼迫所述等。

2025 年 3 月,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国强奸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李某国一分钱都没赔 ",李大仁说。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冯志远律师告诉记者,针对案涉的刚满 14 周岁的女性,如果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 14 周岁后,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针对性侵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案件,更是重点予以打击。但是对于已经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前述规定。涉案被告人作为成年人,通过开摩的,有预谋接近未成年被害人,而且实施两次强奸行为,原则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理,以彰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对被告人的惩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实践中,针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被告人愿意在双方调解协商后赔偿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并在量刑上有所体现。

来源 | 极 · 目新闻 九 · 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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