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两天收到同案相反“判决”,法官:系误发判决书初稿

律师称两天收到同案相反“判决”,法官:系误发判决书初稿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近日,律师王良斌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代理的一起民事股权纠纷案连续两天收到了结果相反的 " 判决书 ",前一天还是原告胜诉,第二天则是原告败诉。对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第一份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第二份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据原告代理律师王良斌介绍,此案中,原告企业以收购被告企业股权的形式支付一笔资金,协议通过被告企业拿到一块信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 " 高新区 ")的国有建设用地建商品房。

因高新区领导班子换届,再加上政策发生变化,原告和被告企业均未获得地块使用权。虽经协商,购地款退回给了原告企业,但资金一进一出,致其损失了几千万元利息。于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给原告 500 万元,前提是," 需要在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和被告企业就该地块投资、收益清算完毕后履行。"

后来,被告企业获得高新区一笔 7000 余万元的补偿款,但与高新区就案涉地块收益并未清算完毕,因此拒绝支付 500 万元给原告。今年年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这笔 500 万元补偿款,并将高新区管委会列为 " 第三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月 11 日,这起案件在平桥区法院开庭,三方逐一陈述了各自立场——原告方认为被告拿了 7000 余万,足够支付自己 500 万元赔偿;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和高新区之间的债务还没有清算完成,按协议约定自己没有提前支付款项的义务;高新区管委会则认为,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与己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良斌告诉新京报记者,4 月 29 日,他通过 "12368" 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系统发送的短信链接下载了第一份 " 判决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被告在两年内支付给原告 500 万元。" 官司赢了 ",他看到判决结果后立即转发给客户,并没有注意到判决落款处没有加盖法院院印。

4 月 30 日,他又通过同样的渠道收到了第二份判决,这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的落款处加盖了平桥区人民法院的院印,意味着这是一份生效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第一份 " 胜诉判决 " 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未加盖院印。第二份败诉判决书加盖院印,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27 日。

5 月 8 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和王良斌以及原告企业代表一起来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见到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夏(化名)。

李夏提供了法院后台系统截图,并解释:4 月 29 日送达给王良斌的第一份判决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4 月 30 日第二份判决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李夏多次向王良斌和原告企业代表道歉,承认自己工作存在失误:" 判决书初稿没有作废是我的责任。"

5 月 9 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撤销生效判决申请书,提出依法重新审理此案。申请撤销生效判决并不影响上诉,5 月 19 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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