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李英强)6 月 6 日,江西九江浔阳区人民法院对 " 团伙强迫不满 14 周岁女孩卖淫案 " 中一名涉案嫖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了解,同案 4 名涉嫖人员中,包括严某明在内的 3 人已获刑,另一人将于 6 月 19 日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2 年 3 月至 7 月,魏某(已判刑)和倪某欣(另案处理)纠集邱某豪、陈某璐、余某滨(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陈某慧(案发时不足 14 周岁)在酒店卖淫。魏某团伙主要通过社交软件在网上寻找嫖客,每次收取 400 元至 2000 元不等的嫖资。
被告人严某明在法庭上受审。 受访人供图
2022 年 5 月至 6 月,经魏某安排,陈某慧为被告人严某明提供上门服务。严某明在家中先后四次与陈某慧发生性关系,每次均用微信支付嫖资 400 元。
被告人严某明供述,当时陈某慧说自己 17 岁。她也没上学、又化妆、又吸烟,他觉得她如果不化妆可能看起来像个学生,化妆打扮后看起来差不多 16 岁左右。
严某明的代理律师辩护意见中说,被害人刻意隐瞒了自己的年龄,被告人严某明已尽到谨慎义务,主观上无法明知被害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明只侧面询问了一次被害人的年龄,未查看其身份证件,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于可能是幼女的被害人没有尽到谨慎核实其年龄的义务,甘冒风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种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严某明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满 14 周岁幼女,仍甘冒风险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严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家属出示的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告人熊某宝同样是通过联系强迫卖淫组织团伙的魏某支付 400 元嫖资,将被害人陈某慧带到九江浪井臻选酒店发生了性关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宝应当知道嫖娼对象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甘冒风险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减轻,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另外,受害女孩的父亲还出示了一份被告人熊某宝的起诉书,法院通知定于 6 月 19 日开庭审理。
此前新京报报道,2025 年 3 月浔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告人吕某飞、陈某判决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十个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因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慧可能系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仍甘冒风险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