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为收“废品”擅自进入货梯受伤,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判决

老太为收“废品”擅自进入货梯受伤,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判决

为方便运送货物,一些商超会设置升降货梯,这些货梯一般严禁载人。然而,一名老人为了收些泡沫箱,擅自进入商超货梯,被压伤了脚 …… 谁来为此担责?日前,上海的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擅登货梯:

老人受伤后起诉超市索赔

为补贴家用,顾老太(化名)常常会收一些可回收的废品。一天,她从周边垃圾清运人员处得知,家附近的超市有一些泡沫箱子可以收,便搭乘扶梯进入了超市二楼收箱子。

在顾老太想下到一楼时,她选择了搭乘超市的货梯。就在她想将箱子从货梯内拿出时,货梯压到了她的脚趾。过了一阵子,几名超市员工才合力把货梯抬起一部分,让顾老太的脚得以抽出。

老人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左脚脚趾第二根断趾及第三根骨折。

之后,顾老太将超市经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 2.7 万余元。

原告顾老太方面在庭审中表示,货梯压到脚趾后,被告超市未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现场亦无人制动电梯,导致自己的脚趾被压长达半小时。

超市辩称:

货梯周围写了 " 禁止载人 "

超市经营方辩称,超市货梯及周围都写着 " 禁止载人 ",货梯按钮上也写着 " 非本店员工禁止操作 "。

事发时,顾老太自己从门店内部的客用扶梯上到二楼,擅自去蔬菜区拿了泡沫箱、瓶子,然后直奔超市的货梯区域自己乘坐货梯下到一楼。货梯还没有停稳,原告顾老太就先下电梯去拿泡沫箱,在拿的过程中脚被夹住了。被告超市的员工听到老人的呼叫声,就都去救助,并把顾老太的脚弄出来,还打了 120。

庭审中,超市经营方还补充,正常情况下,二楼的货梯区域大门有插销插在门上,是关闭的。事发时门有无关闭不清楚,一楼和二楼货梯区域的门和货梯都是没有专门人员去引导、管理的,只有运输货物的时候才会去操作管理。事发时正值节日放假,没有人料到会有人擅自去货梯区域。

超市方面表示,同意赔偿顾老太 2000 元,这 2000 元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在内。但原告顾老太没有工作,不存在误工费。顾老太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也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老人自负 80% 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尽管涉案货梯所处区域有隔离大门,大门和货梯区域均有相关警示标识,但事发前被告并无工作人员对货梯使用进行监督、引导,隔离大门亦未能充分、有效发挥拦阻作用,导致原告顾老太可随意进入货梯区域,被告存在安全管理上的过失,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顾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货梯不能乘人,仍擅自操作、乘坐货梯,并在货梯尚未停稳时走下货梯拿取物品,期间将脚置于货梯下方导致脚被压伤,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超市经营方对原告顾老太的损害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原告顾老太自负 80% 的责任。被告超市经营方自愿赔偿 2000 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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