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银行市场风险管理迎新规

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银行市场风险管理迎新规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6 月 20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此次《办法》是对 2004 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原《指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在《办法》发布的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废止原《指引》。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原《指引》实施 20 年来,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银行业务实践的发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的落地实施,原《指引》在市场风险内涵、治理架构、管理流程和工具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之一是重新界定了市场风险的定义。《办法》明确,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而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以加强与《资本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制度衔接。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治理架构,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分工。其中,董事会需将市场风险作为主要风险之一,承担最终管理责任,并确保建立与之匹配的风险文化。高级管理层则负责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此外,《办法》界定了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在细化市场风险管理上,《办法》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完善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调,未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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