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绿地摔倒受伤致残后起诉公园,法院判决公园承担10%责任

老人在绿地摔倒受伤致残后起诉公园,法院判决公园承担10%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原告闫某在公园绿地摔倒受伤,造成二级残疾,后闫某将绿地管理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6900 余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承担 10% 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 年 9 月 9 日,原告闫某雨天打伞在某绿地公园外遛狗,后进入公园内前往卫生间,从卫生间返回时,其沿着绿地草坪小路行走,不慎滑倒并失去意识。原告伤后当日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 6900 余元,原告起诉被告单位要求赔偿上述费用。

经查,案涉绿地系开放式公园,被告为其管理者。原告受伤倒地处位于该公园绿地,绿地具有一定坡度,有行人长期脚踏踩出的小路,小路西侧尽头处通往简易卫生间,周边环境荆棘丛生。

石景山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判断雨天打着雨伞在草地上行走的危险性,且其年龄较大,腰部存在二级残疾,更是增加了摔倒及损伤的风险,故其自身应对本次摔倒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涉案草地的管理者,在草地上明显出现行人脚踏小路,且该小路通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简易卫生间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维护绿地、发出警示提醒,从而影响了原告选择判断,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 10% 赔偿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链接:http://17gc.top/toutiao/64583.htm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